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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原来可以由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基础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门新增了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规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构建“府院联动”强制清算机制,明确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流程环节、材料规范、组织保障等,为全国推广实施强制清算工作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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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4: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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